2018年2月14日,江蘇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城南分局組織開展春節期間食品安全專項行動,確保民眾舌尖上的安全。
2018年3月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并將其相關職能并入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這標志著中國食藥安全監管模式由原來的分段和部門監管轉變為綜合監管,也意味著中國探索建設符合中國國情的FDA體系的終結。
那么如何理解這種監管模式轉變背后的邏輯?這種監管模式的會給食藥安全監管帶來哪些新的機遇,又會提出哪些新的挑戰?
十八大以來,綜合監管改革的趨勢之所以一直在加強,主要原因有三個方面:
第一、加強綜合管理是這個階段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總趨勢。
第二、綜合監管模式更適應“放管服”(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要求。
第三、綜合監管模式更適合中國現階段的產業國情。
四個“有利于”:食藥監管的新機遇
第一、 綜合監管模式有利于降低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成本。
此次大綜合監管模式的調整,將原來的這些相關職能進行了大整合,食藥監管總局雖然撤銷,但仍然保留了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這些舉措將有助于有效降低這些工作中的部門間協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進行科學分工,明確監管責任。
第二、 綜合監管模式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更加重視食藥監管工作。
改革之后,在很多地方,市場監管局在人數和規模上將有望成為僅次于公安局的第二大部門,政府分管領導的排名也相對會更加靠前,所掌握的行政和監管資源將會更加充分,綜合監管部門將能夠獲取相對更加多的地方政府的重視和資源投入。
第三、 綜合監管模式有利于拓寬基層食藥監管的覆蓋面。
綜合監管模式將基層原來分散的多個部門的執法人員集中起來,有利于增加基層食藥監管的人力資源,也有利于實現監管隊伍對監管對象的全面覆蓋。
第四、 綜合監管模式有利于降低企業和消費者的辦事成本。
此次改革之后,綜合性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在最大程度上有效避免交叉執法、重復抽檢等問題,有效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同時也將進一步整合消費者投訴的渠道和方式,從而讓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能夠隨之降低。
四個“不宜”:食藥監管的新挑戰
大市場綜合監管模式在監管協調、受重視程度、機關覆蓋面以及降低成本方面給食藥監管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新機遇,在總體上是有利于推進食藥監管工作的。但如果因為一些配套或相關的改革措施不到位,也有可能給食藥監管工作帶來一些新的挑戰。
第一、 綜合監管模式下不宜弱化食藥安全監管的專業性建設。
“頂層要專業,基層要覆蓋”,此次綜合監管模式的確立對基層覆蓋可能會有改善作用,但令人擔心的是頂層改革的專業性是否會削弱。
第二、 綜合監管模式不宜忽視省以下藥品監管關系的理順。
新的大市場綜合監管體制考慮到了藥品監管的特殊性,藥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其關系最好是能夠接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垂直管理,這樣才能更加充分地保障藥品監管的專業性和相對獨立性。同時,既然藥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那么就要理順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與省以下市場監管局的關系,防止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成為一個“高位截癱”的虛化機構,
第三,綜合監管模式下不宜里合外不合,或貌合神不合。
綜合監管模式得以正式確立之后,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機構合并如何由物理合并轉變為化學合并上下功夫,不僅要統一名稱和制服,更要在監管理念、監管風格、執法文書等深層次實現有機整合,個別地方因為特殊情況即便可以單設一些二級機構或合署辦公,但也必須在統一的市場監管體系下進行,否則不但會使改革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會增加新的監管風險和問題。
第四,綜合監管模式下不宜過度加重基層監管的工作量和責任。
此次機構改革之后,基層市場監管機構,尤其是鄉鎮市場監管所在監管職能上將全面擴張,不僅是原來簡單的三合一的職能合并,還增加了反壟斷、物價監管等許多新的職能,如果監管能力無法得到充實,特別是監管人手無法適度增加的話,基層監管機構人員的工作可能更加繁忙,在眾多職能履行的時候更加無暇顧及食品藥品監管。
來源:澎湃新聞